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、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,收债公司债权人起诉的如何处理。 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规定,对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可按以下办法处理: 1.发生诉讼时,承包人仍在承包的,收债公司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丰人承担责任,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。 2.发生诉讼时,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,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,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,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,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3.发生诉讼时,励志故事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,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,可以企业为被告,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,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。
曹县位于山东省西南部,属菏泽辖区,地处鲁、豫两省八县交界处,是东部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梯次转移的桥头堡和承接带。全县总面积1966平方公里,耕地197万亩,辖25处乡镇菏泽和一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。曹县人文旅游资源丰富,商都文化开发已列入山东省“三都”、“两圣”、“四半岛”总体规划。汤王墓、伊尹墓、箕子墓及黄巢出生地等正在开发修复中。外商将投资7亿人民币,对素有诸多美丽传说的“月亮湾”进行开发修建,不久它将成为集度假、娱乐、购物、观光为一体的游览胜地。曹县历史悠久,文化灿烂,拥有丰富的历史人文资源和独特的自然景观,并具有较大的开发价值。